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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的行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本条第一款所述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第二十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公司应当保证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经营情况讨论讨论与分析;

(七)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 若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审核情况;

(十)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前十名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漏、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

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八)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八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七十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一)、(二)及(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一条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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