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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 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政府监管部门;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广告;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分析师说明会;

(十一) 业绩说明会;

(十二) 其他方式。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记录表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将该表及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等投资者关系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指引》《上市规则》《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将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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