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19年8月30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下午3点至2019年8月30日下午3点。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望京SOHO塔二C座26层。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孙琨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32,851,8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27.835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32,826,24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8336%。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58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21%。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5,51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9,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1%。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32,846,82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85%;反对票合计5,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0.0015%;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0,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4.7654%;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5.2346%;弃权0股。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
2、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32,826,24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23%;反对票合计25,58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0.0077%;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9,9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73.2155%;反对25,5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26.7845%;弃权0股。
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