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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董事会对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因此,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马桦、屈鸿、王雪提交的《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不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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