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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华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同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相结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权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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