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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5

股票代码:300363 股票简称:博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号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腾股份”)于2019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渝证调查字2019131号),因公司涉嫌未如实披露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0年1月13日,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处罚字[2020]1号),针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重庆证监局已调查完毕,并拟依法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请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号)、于2020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号)。

今日,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全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股份),住所:

重庆市长寿区。居年丰,男,1972年5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陶荣,男,1962年9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张和兵,男,1970年4月出生,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JOHNSON YIU-NAM LAU,男,1960年5月出生,美国籍,时任博腾股份董事,住址:HOUSTON,TX77057,USA。

李毅,男,1963年9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董事,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韩楚,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郑培敏,男,1972年8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赖继红,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郭永清,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覃军,男,1962年4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监事,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李兴明,男,1974年6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监事,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曾会,女,1980年9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监事,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兰志银,男,1965年6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高级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朱坡,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曹卫东,男,1971年2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青岛市。

喻咏梅,女,1970年10月出生,时任博腾股份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博腾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郭永清、李毅、JOHNSON YIU-NAM LAU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JOHNSONYIU-NAM LAU要求听证。据此,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博腾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陶荣、居年丰、张和兵签署了《共同控制协议》,系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与博腾股份构成关联关系。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陶荣指使及组织下,博腾股份以预付款、备用金等形式通过供应商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6,300万元,通过供应商重庆大渡口华越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9,024万元,通过供应商重庆大众防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金4,850万元,通过公司员工颜某淞提供资金1,250万元,通过关联方重庆聚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1,951万元,累计提供资金53,375万元。以上款项最终划转至实际控制人陶荣、居年丰、张和兵个人账户以及实际控制人银行的债权人银行账户,博腾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9年4月底,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利息已归还。

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

(一)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8年4月18日至6月30日期间,博腾股份累计向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

22,259万元,占博腾股份2017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16.18%,但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减预付账款1,291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20,791.34万元,虚减短期借款20,000万元,虚减应付账款3,0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28.85万元。

(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8年4月18日至9月30日期间,博腾股份累计向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26,474万元,占博腾股份2017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19.25%,但博腾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博腾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减预付账款3,276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24,385.06万元,虚减短期借款20,000万元,虚减应付账款8,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7.12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博腾股份及第三方提供的账簿、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4日,博腾股份第三届第四十一次董事会、第三届第十七次监事会全票通过《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签字声明,保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26日,博腾股份第三届第四十三次董事会、第三届第十八次监事会全票通过《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均签字声明,保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实际控制人陶荣筹划、协调和安排博腾股份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后,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作为时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参与审议并通过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系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居年丰知悉博腾股份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后,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且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参与审议并通过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系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和兵知悉博腾股份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后,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且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系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公司董事JOHNSON YIU-NAM LAU、李毅、韩楚、郑培敏、赖继红,时任监事覃军、李兴明、曾会,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兰志银、朱坡、曹卫东、喻咏梅是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法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陶荣作为博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还存在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郭永清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通过电子邮件及短

信要求公司内审部门关注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风险;在审议公司三季报议案时,要求公司注意合规经营;在知悉公司的违法行为后,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资金占用审计。请求免予行政处罚。李毅在申辩材料中提出:成为委派的董事后,立即约见公司治理层,要求公司注重资金和经营风险把控;履职时间较短,难以发现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审议博腾股份2018年半年报时,关注了现金流异常情况;在知悉公司的违法行为后,督促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JOHNSON YIU-NAM LAU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对公司违法事项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更未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方面的任何职务,难以发现异常情况;担任博腾股份董事及战略委员会成员期间,在事前、事中尽到了勤勉义务;在知悉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及时向公众、证券交易所、证监局报告相关情况,督促实际控制人纠正违规行为,督促公司采取补救措施降低经营风险。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经复核,针对郭永清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独立董事郭永清在审议博腾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同时在知悉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故对其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经复核,针对李毅、JOHNSON YIU-NAM LAU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主动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资料,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上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且本案量罚时已考虑上述因素。另外,无证据表明JOHNSON YIU-NAM LAU及时向公众、证券交易所、证监局报告公司违法情况。故对李毅、JOHNSON YIU-NAMLAU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博腾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陶荣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居年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张和兵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JOHNSON YIU-NAM LAU、李毅、韩楚、覃军、李兴明、曾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郑培敏、赖继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兰志银、喻咏梅、曹卫东、朱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正在围绕年初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采取切实措施以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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