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化工园区精细化工一区;
居年丰,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
陶荣,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总监(暂代)。
经查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博腾股份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4月26日和4月30日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8年度以及2019年1月至4月,实际控制人居年
丰、陶荣在未告知博腾股份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通过预付货款、员工借款等方式从博腾股份划出资金,再由供应商、员工划转至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上述行为已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度,博腾股份划出资金合计37,124万元;截至2018年末,实际控制人居年丰、陶荣尚未偿还1,150万元资金及755.05万元利息;2019年1月至4月,博腾股份划出资金合计16,451万元,截至2019年4月23日,实际控制人居年丰、陶荣尚未偿还3,900万元资金及
72.96万元利息。截至2019年4月29日,实际控制人居年丰、陶荣已归还了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博腾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居年丰和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总监(暂代)陶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1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居年丰和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总监(暂代)陶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