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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8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作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8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对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19年8月8日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976.2万股权益,其中股票期权785.2万份,限制性股票191万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郑培敏 郭永清 赖继红

日期:2019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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