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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收到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5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决定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0)川01破25号,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20年12月15日披露了与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的申请破产重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的公告》、《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码:2018-168号、2020-164号)。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的申请,裁定受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公告、竞争、评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陈建宏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支出;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管理模式及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拟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若该等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且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3.1.1条、第13.1.5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五、风险提示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 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0)川01破25号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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