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失信决定书》(2019)闽02执74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因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邓亲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如下:
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単,失信期限2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法人邓亲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案件相关情况
上述案件具体情况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诉讼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23号、2019-019号、2019-137号)。
三、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失信决定书》(2019)闽02执745号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