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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8)川01执保292号之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2019年3月13日披露了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

2018-100号)、《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57号)、《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19-049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做出裁定: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许婷婷的财产在50,266,989.3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将上述案件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法院申请继续对上述账户采购保全措施。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查裁定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査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青白江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的冻结,限额50,266,989.38元。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本案的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8)川01执保292号之二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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