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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9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14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了与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

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00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实公司”)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邓亲华(以下简称“被告二”)、邓翔(以下简称“被告三”)、许婷婷(以下简称“被告四”)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应收账款回购款1亿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一承担久实公司的催收债权费用、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消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被告一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保理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保理融资期限一年。被告二、三、四与久实公司签订了《商业保理业务之保证合同》,为被告一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因被告一未履行到期账款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一回购应收账款。

4、判决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回购款1亿元、利息174.527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174.527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 ,自2018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担保费9.9万元、律师费9万元以及差旅费7830元;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68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负担。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7%。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原告偿付应收账款回购款、利息、逾期利息等费用。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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