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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1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近日收到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川03执26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申请人: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资本”)

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

二、本案基本情况

汉富资本与天翔环境于2018年4月2日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汉富资本委托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北分”)为天翔环境发放贷款1.5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为此,天翔环境向汉富资本提供房地产抵押和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盟实业”)100%股权作为担保,同时邓亲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不动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后因天翔环境涉及多起诉讼,汉富资本根据协议要求将还款时间提前到2018年9月11日。天翔环境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汉富资本依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文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事项:

1、被执行人履行【(2018)京方圆执字第0283号】执行证书,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

2、被执行人支付截止至提前还款日即2018年9月11日的债务利息5,344,500元;

3、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化24%计算罚息,自2018年9月12日计算

至实际偿还之日。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886-088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0283号执行证书,由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8000万股权;

2、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14栋1层房屋及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青白江区不动产权第0006175号);

3、上述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禁止对冻结、查封标的物进行转

让、变卖、抵押、典当等行为。

同时,公司还收到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将对冻结的股权和不动产进行评估。

四、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59%。

五、执行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前述财产和股权被查封冻结,尚未对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解除财产查封冻结。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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