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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2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收到广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2018)粤0305民初15667-15668号】、《民事起诉状》,现将公司收到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邓亲华

被告三:邓翔

被告四:巴中天翔环保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按每日利率15‰/30天的标准自2018年7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按每日利率15‰/30天*0.5*逾期天数的标准自2018年7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90000元,罚息45000元。以上金额共计30135000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于2017年7月25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为2017年借字S0099号),该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5‰(千分之壹拾伍),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4.2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借款期不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的,利随本清;借款期超过三十天的,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8.2条款约定: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不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支付,并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偿还之日止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向借款人计收罚息;《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8.7条款约定:被告一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原告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一承担。2017年7月25日,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年保字S0099-1号),约定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债务(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用/款项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7月27日,被告四在已知主合同项下债务已到期的情况下,自愿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年保字S0099-2号),约定被告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债务(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告一于2017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转款授权委托书》及《借款凭证》(编号为0011967),申请支取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整,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至此,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支付借款3000万元整。依据被告一与原告签署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一于2017年7月25日从原告处提取的借款应于2017年7月25日起的每月第20日向原告支付当月利息(当月利息按每月利率15‰/30天的标准自上个月第20日至本月第20日的实际借款天数计算)。2018年7月25日,借款合同及借据均已到期,被告一尚未归还原告到期本金3000万元,以及自2018年7月26日起的利息、

罚息,发生逾期情形,已构成违约。

截止2018年7月31日,被告一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依据《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被告一尚欠原告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135000元,合计人民币30135000元。根据《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五、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7%。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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