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与胡静谊、赵志云、赵倩(以下简称“甲方”)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就双方借贷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分别与胡静谊、赵志云、赵倩签订了《借款暨担保合同》,借款金额为4400万元、4500万元、4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借款发放至约定账户,合同约定邓亲华、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邓翔为公司对合同中的所有债务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公司逾期未还本付息,胡静谊、赵志云、赵倩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因公司未按协议履约,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查调解情况
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公司按照以下还款计划向甲方偿还所欠债务本金、利息及费用:
第一期:2019年3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第二期: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
第三期: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
第四期: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
整);
第五期: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
第六期: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所有款项、利息及《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所有费用。
2、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为利率,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利息起算日计算。
3、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公司相关人员的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且公司按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承诺不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
三、本案的调解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双方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本和解协议的签订,对公司债务危机的化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公司将根据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