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于近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收到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
二、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逾期利息、手续费,共计人民币49,396,403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并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5,317,4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登记编号为(简阳)工商动抵字(2018)第00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二签署了编号为苏租(2018)买卖字第77号《买卖合同》;同日,原告又与被告一签署了编号为苏租(2018)租赁字第77号《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形成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当日,原告又分别与被告二、三、四签署了《保证合同》,被告二、三、四承诺为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
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原告与被告一又签署了编号为苏租(2018)抵押字第77号《抵押合同》,约定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简阳)工商动抵字
(2018)第0011号。
现被告一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未按约偿还债务。
四、与本案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公司收到(2018)苏0106民初96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名下价值4970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3%。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诉讼、仲裁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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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