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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5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以及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收到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17,037,703.69元(其中包括应付租金人民币20,037,603.69元,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扣除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元);

2、判令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 2018年5月30日起至合同加速到期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128,240.66元(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实际欠款天数按《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日期分期计算,自每期租金日次日起算至加速到期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止),以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并扣除保证金后的人民币17,037,603.69元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3、判令被告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7PAZL1759-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项下原告为出租人,被告天翔环境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天翔环境的要求向天翔环境购买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物,并回租给天翔环境使用,被告天翔环境向原告承租、使用该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原告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被告天翔环境。

租赁合同还约定:租赁期间内被告天翔环境应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24个月,自2017年3月21日起租,2019年3月30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人民币53,433,609.84元。另,依据租赁合同第9.1款和第10.1.2项: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租赁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主张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加速到期;“宣布本合同项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加速到期,要求乙方或担保人(见担保文件,如有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和/或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加速到期日立即付清全部加速到期款);逾期未付清的,乙方和/或保证人除应立即付清该等加速到期款外,还应就逾期支付加速到期另行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第十一条的约定计算”;第11.2款:“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为担保被告天翔环境履行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被告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环保公司”)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7PAZL1759-BZ-01的《保证合同》,作为被告天翔环境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天圣环保公司自愿为被告天翔环境在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

原告在和被告天翔环境签署租赁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完毕全部协议价款,随后,原告向被告天翔环境发出《起租通知书》。截止本起诉状落款之日,被告天翔环境尚有3期租金未付清,剩余未付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0,037,603.69元。

被告天翔环境自2018年8月30日起开始逾期支付租金。截至本起诉状落款之

日,被告天翔环境已连续逾期1期,逾期租金人民币6,679,201.23元。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五、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5%。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诉讼、仲裁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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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沪0115民初79204号)、《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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