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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证券代码:300360 证券简称:炬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8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贷款事项及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用于本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25%的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则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款交易以外的交易。(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但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仍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 交易标的为股权…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除本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条交易以外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主体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八十四条公司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八十四条公司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人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该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董事人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该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除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对外资助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审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审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托贷款、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绝对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500万元;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不超过1,000万元; 7、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托贷款、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绝对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500万元;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不超过3,000万元; 7、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直接申请披露;…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变更、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21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特此公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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