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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1

证券代码:300360 证券简称:炬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9-082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为进一步实现公司管理团队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名丁敏华、郭援越、杨光、戴晓华、王溅、吴丽云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甘为民、王友钊、刘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现任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本次换届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洪军、刘峥嵘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辞去董事职务后,公司拟聘请洪军女士担任公司高级顾问,为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等方面提供指导建议,刘峥嵘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一职,上述二人不存在

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任期届满后仍将按规定遵守有效期内的相关任职承诺。公司对洪军女士及刘峥嵘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21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丁敏华

1965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7年7月毕业于浙江大学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专业,1990年12月浙江大学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2008年浙江大学高级工商管理总裁研修班结业。1990年加入中国磁记录设备公司,历任分公司技术科长、总工程师,2001年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技术研究院院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敏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7,175,000股,占总股本的

11.52%,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郭援越

1964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1987年7月毕业于浙江大学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专业,1992年浙江大学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1992年加入浙江大学技术实业总公司,任技术开发部经理,1995年起任中美合资南京洛普公司杭州分公司开发部经理,1997年至2001年任浙江汇能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援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374,720股,占总股本的

2.53%,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3、杨光

1970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1991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无线电专业,学士学位,2008年浙江大学高级工商管理

总裁研修班结业。1991年至2001年就职于中国磁记录设备公司,任分公司技术科副科长。2001年加入杭州新艺高电气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5年加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兴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公司技术研究院副院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344,723股,占总股本的

2.53%,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4、戴晓华

1977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00年至2005年任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区域经理;2005年至2009年任杭州华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区域经理。2009年加入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戴晓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5、王溅

1986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2008年毕业于中国计量大学。2008年加入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技术研发工程师、销售部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溅持有公司股份22,500股,占总股本的0.0055%,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6、吴丽云

1987年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2009年毕业于绍兴文理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009年加入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技术研究院院长助理、产品测试总监兼测试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丽云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7、甘为民,公司独立董事

1966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浙江大学,历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法业务委员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兼知识产权业务线负责人,高级律师,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中国投资杂志社常年法律顾问,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首席法律顾问,兼任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信邦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甘为民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8、王友钊,公司独立董事

1963 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浙江大学,曾任浙江大学数字技术及仪器研究所副所长,现任杭州海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友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9、刘伟,公司独立董事

1970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曾任金华市联运公司会计,金华市联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金华市检察司法会计中心司法会计,金华天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金华中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任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金华中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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