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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及关联方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戴晓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戴晓华先生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也

没有被证券交易所惩戒或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审阅戴晓华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我们认为戴晓华先生能够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戴晓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刘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阅刘超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我们认为刘超先生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本次任命事项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刘超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甘为民

王友钊

刘 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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