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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8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涉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

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能更高效、有序地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了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奇峰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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