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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监事会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8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对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公示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4日,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特此公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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