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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4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525 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持股5%以上股东朱明楚向迎水巡洋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9999%股份,朱明楚及其母亲朱红玉合计持有该私募基金100%权益,该私募基金将所受让1.999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湘晖鸿”)行使。2019年3月6日,朱明楚、朱红玉与建湘晖鸿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朱明楚将其持有的公司5.622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建湘晖鸿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至2021年3月5日。同时,朱明楚、朱红玉、朱红专与建湘晖鸿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期与《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一致。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说明以下情况:

1. 朱明楚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符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并结合《一致行动协议》、本次表决权委托等事项,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说明该私募基金与建湘晖鸿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 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建湘晖鸿直接持有公司20%的股份已全部质押,相关质押将于2021年2月27日到期。2020年10月28

日,公司披露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建之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留置。请说明建湘晖鸿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化解平仓风险的措施,结合建湘晖鸿股权质押及卢建之的个人情况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3. 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0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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