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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宇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5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红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0号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作出部分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公告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条 目

条 目原章程条款内容本次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内容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onyu Wear-Resistant New Materials Co., Ltd.公司注册名称: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nan Huamin Holdings Co., Ltd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磨球、磨段、辊类耐磨件及各种耐磨新材料生产、加工、销售;衬板的生产、销售及拆装;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球磨机节能技术的研发、应用;球磨系统的相关辅助设备、控制设备、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节能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除外;3D打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矿山机械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智慧公司的经营范围:磨球、磨段、辊类耐磨件及各种耐磨新材料生产、加工、销售;衬板的生产、销售及拆装;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球磨机节能技术的研发、应用;球磨系统的相关辅助设备、控制设备、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节能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除外;3D打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矿山机械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
城市的相关服务、规划、设计;智慧城市与智慧楼宇的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智慧路灯销售;智慧路灯制造;智慧路灯设计;智慧路灯运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集成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服务;项目投资;产业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安防监控制造;安防监控设计;安防监控销售;安防监控运营;安防系统工程施工;工程咨询;信息系统工程的咨询、规划;数据中心产品与系统的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的销售;计算机硬件开发;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硬件、通信设备的销售;互联网科技技术开发、科技技术转让、科技技术咨询、科技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服务;智慧城市的相关服务、规划、设计;智慧城市与智慧楼宇的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智慧路灯、安防监控、数据中心产品与系统、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通信设备的销售;智慧路灯、安防监控、通信设备的制造;智慧路灯、安防监控设计;智慧路灯运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集成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服务;以自有资产进行项目、产业、基础设施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安防监控运营;安防系统工程施工;工程咨询;信息系统工程的咨询、规划;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转让;计算机硬件的开发;互联网科技技术开发、科技技术转让、科技技术咨询、科技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二)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四)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二)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当董事长没有指定董事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参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一)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如下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二)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前款规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以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本项前述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事项。如果该关联交易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该交易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系指公司与关联方相互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业务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相互之间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相互之间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相互之间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使用对方资金等行为。 (二)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本项前述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如果该关联交易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该交易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系指公司与关联方相互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业务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相互之间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相互之间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相互之间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使用对方资金等行为。 (四)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审议通过。 (六)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超过2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对外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本章程所称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低于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一)、(二)项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决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其他条款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八)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其他条款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媒体”)。公司公告文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公司所有规章制度涉及公司名称的均同步修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章程备案等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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