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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宇新材: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4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为股东大会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告。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1)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公司股票代码为“300345”,则投票代码为“365345”;

(2)投票简称为“红宇投票”。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

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 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在深交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十九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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