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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民股份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认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对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管控、资金运营管理、采购付款管理、销售收款管理、资产运营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研究开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信息与沟通等主要业务流程。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运营管理、采购付款管理、销售收款管理、对子公司的管控、重大投资决策、对外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类别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
定性标准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3)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的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的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的为重大缺陷。
定量标准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直接导致较小财产损失的或受到市级(含市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内部控制缺陷直接导致较大财产损失的或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直接导致特大财产损失的或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已
类别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
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民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静亮施卫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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