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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银机电: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证券代码:300342 证券简称:天银机电 公告编号:2020-059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常熟碧溪新区迎宾路8号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骆玲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57),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简称“股东代表”)共1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2,978,86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2,907,86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79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1,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3,8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92,971,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76,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21%;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192,971,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76,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21%;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92,971,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76,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21%;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宋修文、俞瑶瑶

3、结论性意见: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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