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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银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认真对照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认为公司已认真执行了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生与该通知相违背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舒伟峰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傅冠强 张孟友

吴尚杰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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