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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5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开元股份股票代码: 300338

信息披露义务人: 龙爱玲住所/通讯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 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 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股份”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开元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第一节 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开元股份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龙爱玲
转让方罗建文
本报告书《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开元股份比例由 0%变为5.01%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15 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 15 号准则》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龙爱玲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43012119700820****住 所: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龙爱玲女士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龙爱玲女士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的转让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
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罗建文40,494,62211.8023,294,6226.79
龙爱玲0017,200,0005.01

注:以上数据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一) 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罗建文先生持有的开元股份5.01%的股份,共计17,200,000股。

(二)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罗建文

乙方(受让方): 龙爱玲

第二章 标的股份

3.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开元股份1720万股股份(在本协议生效日占开元股份股份总数的5.0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三章 股份转让价款

4.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每股 7.05 元计算,即标的股份的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2,126.00 万元(大写:壹亿贰仟壹佰贰拾陆万元)。

5.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支付: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并取得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后二日内向甲方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 2,425.2 万元(大写:贰仟肆佰贰拾伍万贰仟元整 )。 5.2 乙方应在甲方向乙方完成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637.8 万元(大写:叁仟陆佰叁拾柒万捌仟元整 )。

5.3 乙方应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6063.0万元(大写:陆仟零陆拾叁万元整)。第四章 股份过户

6. 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程序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6.1 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的标的股份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6.2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5.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首笔股份转让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并协助配合完成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

7.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拥有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乙方持股期间,乙方享有其所持标的股份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未分配利润收益权等。

第五章 陈述、保证与承诺 双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过户完成前持续有效。

8. 甲方作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8.1 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且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前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8.2 甲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予以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促裁等);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且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

项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8.3 甲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8.4 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风险。

8.5 除已披露的事项外,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甲方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8.6 甲方将协助开元股份、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8.7 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8.8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协议书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方式被处置。

8.9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9. 乙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9. 1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且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前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9.2 乙方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受让标的股份的各项法定要求。

9.3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9.4 为有利于开元股份的持续稳定发展,乙方保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

受让的标的股份。

9.5 乙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9.6 乙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9.7 乙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双方办理申请、登记、批准等手续,并协助开元股份、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9.8. 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9.9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10. 以上双方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其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之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保密

11. 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

11.1 本协议双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

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必要的信息。

11.2 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外)透露或传达。

11.3 本协议终止后,本章关于保密的规定仍然持续有效。

第七章 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2. 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2.2 如果就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力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那么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将争议提交到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规则在长沙进行仲裁,该规则应被视为以援引方式包括在本第12.2条中。

12.3 促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可上诉。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但,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当任何争议发生时以及在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上的其他权利,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

13. 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第八章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13.1 标的股份存在瑕疵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际履行从而导致乙方利益受损害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2 甲方/开元股份未按照法定或本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公告或申报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股份转让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届满10个工作日仍未办理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要求甲方承担股份转让款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由于违约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均

应归属乙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届满1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要求乙方承担股份转让款总额20%的违约金。

13.4 甲方承诺若因甲方的主观恶意或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审核、批准或备案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等情形发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退回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及支付违约金的,逾期一日仍应向乙方另行承担相当于逾期退回股份转让款金额1‰的日违约金。

13.5 若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审核、批准或备案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退回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甲方未及时退回股份转让款的,逾期一日仍应向乙方另行承担相当于逾期退回股份转让款金额1‰的日违约金。

14. 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1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相关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16.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序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开元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文本;

3、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龙爱玲

签署日期:2020 年 6 月 24日

(本页无正文,系《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龙爱玲

签署日期:2020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2号
股票简称开元股份股票代码3003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龙爱玲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通讯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17,200,000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17,200,000股 变动比例:5.01 % 变动后持股比例:5.0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系《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龙爱玲

签署日期:2020 年 6 月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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