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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2

内部问责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第四条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能尽职履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尽职责,无故不出席董事会的;

(二)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发表公司负面信息、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重大事项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七)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九)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一)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十四)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十五)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安全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证监局要求公司

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机构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成员由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组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共同组成问责委员会执行机构,在问责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九条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位、扣发资金或工资、罚款、降薪、停职、降职、降级、撤职、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董事会有权将问责决定文件归入被问责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人事档案。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处罚金额由内部问责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公司的社会信誉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问责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从严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问责程序第十三条问责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问责申请材料3日内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启动问责程序:问责委员会涉及董事长问责由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出,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的,由董事长提出;涉及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问责的,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五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第十六条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问责委员会委员与问责事项有关联或存在关联可能、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问责委员会应将受理证明转交被问责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公司问责委员会应自受理问责之日责成相关部门配合展开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问责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决定不问责;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问责委员会对被问责人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委员会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自接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可以书面方式向公司问责委员会申诉。公司问责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问责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

第十九条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在问责程序结束之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问责复核决定需要报送证券监管机构的,公司应当

于做出决定后10日内将决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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