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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能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作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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