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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1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0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框架下,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7.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的拓展,且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额度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损害公司利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7.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主要系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与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公司子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本次担保原因充分,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和项目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2020年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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