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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美国液态金属公司)、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中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宁德三祥液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与非晶合金(液态金属)有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的许可费形成的往来款、广东中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形成的往来款及东莞总设计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租赁办公室形成的往来款。截至报告期末,除关联方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美国液态金属公司)、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宁德三祥液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与非晶合金(液态金属)有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的许可费形成的往来款、广东中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形成的往来款及东莞总设计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租赁办公室形成的往来款以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上述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普特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违规的情形以及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情况。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唐国平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0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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