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德威: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5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公司于近日被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22.5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9.59%。另外,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782号、[2021]苏0585民初785号、[2021]苏0585民初787号、[2021]苏0585民初1661号、[2021]苏0585民初1662号、[2021]苏0585民初2060号)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91民初192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1]苏0591民初7811号

1、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工业园区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负责人:邵云飞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栋B座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2、1903、1904、1905、1906、1907、1908室被告3: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人民币4,880万元,利息1,595,638元(暂算至2021年6月9日);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2021]宁01民初811号

1、受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肖亚平

住所:偃师市顾县镇木阁沟村

被告1:山东泰安市东兴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栋

住所: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37号

被告2:新泰市东兴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栋

住所: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山路37号

被告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4: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春

住所:武涉县大封镇大封村被告5:鹤壁市正大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宏亮住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新闻出版局综合楼被告6: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洋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98号871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被告7: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军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黎羊公路西侧被告8: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静住所:灵武市磁窑堡矿务局中心区火车站被告9: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培华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4、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5、诉讼请求

(1)九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其他费用15,698.72元,共计115,698.72元;

(2)九被告共同支付原告115,698.72元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一切费用由九被告承担。

二、 诉讼进展

1、[2021]苏0585民初782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782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45,600,000元、利息471,996.13元、复利1,001.3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编号为32010120190022733、3201012019002273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编号为320101202000195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计算至借款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629,132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13,38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2、[2021]苏0585民初785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785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44,816,000元、利息385,349.51元、复利616.83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计算至借款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619,919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13,38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3、[2021]苏0585民初787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787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43,445,000元、利息515,732.61元、复利971.91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计算至借款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607,517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

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13,38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2021]苏0585民初1661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1661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19,499,959.97元、利息497,640元、罚息182,726.81,复利4,663.2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18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19,499,959.97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1775%自2021年5月1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362,900元;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72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1.81%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1,97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在1,97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2021]苏0585民初1662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1662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56,179,335.83元、利息737,298.21元、复利6,842.13元及相应罚息(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自2021年2月24日起罚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以结欠的期内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标准按月计算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737,169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2021]苏0591民初1926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91民初1926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广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860万元,并偿付暂算至2021年5月17日的利息658,872.5元,以及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付清日止以未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275%计算的罚息、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广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72,987元;

(3)被告周建明、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建明、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7、[2021]苏0585民初2060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5民初2060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

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29,000,000元、利息445,179.08元、罚息102,708.33元、复利4,167.94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68,600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2号楼16层丙单元1601的不动产[京(2018)丰不动产权第006290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4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优先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2号楼16层丙单元1603的不动产[京(2018)丰不动产权第00628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4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目前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但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未被司法冻结,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不良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开展中,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

除对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的因素。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22.56亿元。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公司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本判决将不生效,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累计诉讼情况

原告案由案号涉案本金(元)诉讼法院诉讼进展法院受理时间判决/调解时间公司知悉时间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6号63,868,547.6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7号70,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8号76,171,216.28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9号100,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2019]苏0585民初3813号23,156,805.05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19年6月5日2020年1月10日2019年6月15日
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4民初2478号1,826,583.59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2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4月22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79号43,212,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81号47,358,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83号41,672,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85号8,221,874.7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88号46,771,645.27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204号99,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5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91民初986号39,500,000.00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3日2021年4月23日2021年2月9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106民初190号23,000,000.00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782号45,6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785号44,816,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787号43,445,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91民初1926号28,600,000.00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3月1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3月5日
中国航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1]京01民初19号88,200,000.0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3月2日未判决2021年3月5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274号272,807,500.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3月9日未判决2021年3月11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279号132,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3月17日未判决2021年3月22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1661号19,5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3月24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3月26日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56,179,335.8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3月24日2021年6月11日2021年3月26日

五、其他说明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166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2060号29,0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4月1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4月22日
龚铭民间借贷纠纷[2020]渝0112民初27459号12,500,000.00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0年10月9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4月22日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85民初6516号50,0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10月16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4月22日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517号11,776,792.5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10月16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4月22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259号133,328,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4月30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422号85,52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3月3日未判决2021年4月30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708号99,25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4月28日未判决2021年4月30日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2590号35,316,046.77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4月28日未判决2021年4月30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536号13,551,5210.37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31日未判决2021年4月30日
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2021]苏05民初271号100,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2月7日未判决2021年5月10日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771号99,97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5月8日未判决2021年5月10日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91民初7811号48,800,000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6月11日未判决2021年7月5日
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2021]宁01民初811号100,00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7月1日未判决2021年7月5日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