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德威: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5),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同时指定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1年6月17日,公司收到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相关债权人可向临时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如您认为您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债权的,也可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及申报时间

请各位债权人在收到本《债权申报通知书》后,在《通知书》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即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23日前,向临时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

三、债权申报方式及临时管理人工作地点

债权人可选择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债权申报材料或到临时管理人办公地现场申报两种方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考虑到目前的新冠疫情风险,为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扩散,建议债权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方式,向债权申报地址邮寄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是负责本次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的唯一法定主体,请各位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向债务人、法院等主体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具体债权申报地址如下:

(一)邮寄申报

债权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申报债权的,请将全套债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以下地址:

地 址: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77号五洋国际商务大厦609室

邮 编:215400

联 系 人:兰先生

邮 箱:dwxc@hylandslaw.com

联系电话:0512-53218759、0512-53833511、155 0151 2506

(二)现场申报

债权人如选择到临时管理人办公场所申报债权的,请于工作时间到以下地点进行申报,并提交全套债权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工作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77号五洋国际商务大厦609室

鉴于疫情影响,临时管理人建议各位债权人选择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

四、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目录》《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承诺书》(须提供原件,可加页)

1、《债权申报目录》中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页数,是否为原件等。

2、申报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申报表中的申报编号由临时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申报日期”请填写实际交寄日期,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填写,债权人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债权申报书》须以主债务人为单位,逐笔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币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如该等债务存在利息的,请务必填写详细的利息计算过程等。

4、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承诺书》上加盖机构债权人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字并捺印,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代理人应在《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上签字并捺印。《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5、请务必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且请各位债权人准确填写收件人、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指定一个手机号用于接受临时管理人日常联系及债权人会议相关信息。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严肃性,请各位债权人提交书面的《承诺书》,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承诺所有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二)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须提供原件,请参照范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人员申报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① 机构的授权委托书(须提供原件,请参照范本);

② 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须提供原件)。

③ 代理人为员工的,请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如机构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须提供原件,请参照范本);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须提供原件)。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履行凭证,有关债权形成的相关收据、进账单;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材料;

3、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注:二审生效的法律文书,若法院不出具生效证明,应提供法院盖章的送达回执),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

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由于目前本案尚未进入正式破产重整程序,因此各债权人针对附利息债权的计算,可暂时计算至2021年6月9日。如本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上述附利息债权的利息计算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截止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利息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到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

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相应证据。

五、债权人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债权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所有材料上签字并捺印。

(二)纸质版文件请各位债权人按照一式两份提交,材料的纸张统一为A4型复印纸,烦请各位债权人单面打印全套申报材料。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债权人人数众多,为了保障各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于临时管理人开展债权审核工作,各位债权人应当同时向临时管理人邮箱发送债权申报文件的PDF版本,邮箱地址为 dwxc@hylandslaw.com ;

(三)如债权人为境外或属境外企业,债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下为各地区公证认证程序,仅供参考:

1、港澳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港澳地区公证机构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拿回内地使用。

2、台湾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到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2)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大陆公证员协会;

(3)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公证员协会做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3、国外的公证认证程序

(1)将进行公证的材料送该国外交部门进行认证;

(2)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材料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3)将经过认证的法律文书拿回中国大陆使用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书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债权申报电子档资料可联系管理人联系人获取。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