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德威新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0-10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集团”)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公司在2020年2月被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建明先生确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法院相关文件由周建明先生收取,周建明先生认为上述事项有足额担保物,不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故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从而导致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披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0]苏05执256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臻

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

被告一: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辛未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555号上亿汽车城63幢105-109号

被告二: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

被告三: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蔡州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被告四: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五:周建明

2、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保贴票款63,868,547.62元,欠息8,700,061.70元(暂算至2019年9月15日,自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0.5‰计算欠息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72,568,609.32元;

(2)判令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893,586元;以上二项诉请暂合计73,462,195.30元;

(3)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1,910万股股份(证券代码300325)及孳息(含送股、分红、派息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4)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第一、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2020]苏05执257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臻

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

被告一: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介元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区青岛东路1-2号6幢

被告二: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

被告三: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蔡州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被告四: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五:周建明

2、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000,000元,欠息5,318,809.03元(含利息、罚息、复利,现暂算至2019年9月15日,自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化9%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75,318,809.03元;

(2)判令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921,088元;以上二项诉请暂合计76,239,897.03元;

(3)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1,910万股股份(证券代码300325)及孳息(含送股、分红、派息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4)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侧的不动产及其孳息(不动产权证号:驻市国用2016第905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5)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应承担第一、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2020]苏05执258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臻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被告一: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二: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英培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工业园区运河路1号被告三: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蔡州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被告四: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五:周建明

2、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3,200,000元,欠息2,185,207.72元(含利息、罚息、复利,现暂算至2019年9月15日,自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化8.25%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35,385,207.72元;

(2)判令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保贴票款42,971,216.28元,欠息6,101,889.13元(现暂计至2019年9月15日,自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利率0.5‰计算欠息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49,073,105.41元;

(3)判令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1,012,483元;以上三项诉请暂合计85,470,796.13元;

(4)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

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299号19处不动产及其孳息,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5)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1,180万股股份(证券代码300325)及孳息(含送股、分红、派息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6)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工业园区运河路1号2幢等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苏2016宁高不动产第0008700号)及其孳息,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7)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对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二及第三项中的4,3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2020]苏05执259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臻

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

被告一: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善忠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长寿北路66号

被告二: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

被告三: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四:周建明

2、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4,000,000元,欠息3,051,362.44元(含利息、罚息、复利,现暂算至2019年9月15日,自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化9%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47,051,362.44元;

(2)判令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6,000,000元,欠息3,890,495.20元(现暂计至2019年9月15日,自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化9%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59,890,495.20元;

(3)判令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1,202,609元;以上三项诉请暂合计108,144,466.64元;

(4)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299号的24套不动产及其孳息,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5)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第一、二、三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决情况

(一)(2020)苏05执256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6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取走公司公章并在相应笔录上盖章。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05民初143号):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限期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72,568,609.32元。如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910万股股份(证券代码:30032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苏州

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2020年11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体要求《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苏05执256号之四,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生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0年5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除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证券外,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0年5月14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4、2020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40,862元。5、2020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拍卖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德威新材”(证券代码:300325)无限售流通股1,910万股,以最高价49,800,000元成交,扣除拍卖服务费1,600元,余款49,798,400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6、2020年11月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8、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9、2020年10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因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现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0)苏05执257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6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取走公司公章并在相应笔录上盖章。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05民初140号):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限期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75,318,809.03元。如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驻市国用2016第9056号)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910万股股份(证券代码:30032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追偿。2020年11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体要求《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苏05执257号之四,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生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0年5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除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证券外,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0年5月14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4、2020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43,639元。5、2020年8月13日,本院裁定拍卖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德威新材”(证券代码:300325)无限售流通股1,910万股,以最高价49,350,000元成交,扣除拍卖服务费1,600元,余款49,348,400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6、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8、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9、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了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XX雪松大道与XX大道交叉口西北侧的不动产【权证号:驻市:驻市国用XXXT第**期限自2020年3月5日至2023

年3月4日止)】。10、2020年10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因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现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2020)苏05执258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6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取走公司公章并在相应笔录上盖章。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05民初142号):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84,458,313.13元。如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持有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80万股股份(证券代码300325)、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苏(2016)宁高不动产第000870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苏05执258号):裁定冻结、划扣被告相关资产。该案件对应的资产已处置完成,拍卖所得款项合计8,203.05万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执行申请,预计将在一个月内终结执行。

(四)(2020)苏05执259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6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取走公司公章并在相应笔录上盖章。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05民初141号):苏州

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限期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106,941,857.64元。如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车位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苏05执259号):裁定冻结、划扣被告相关资产。该案件对应的资产已处置完成,拍卖所得款项合计10,512.6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因上述诉讼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24,417.06万元,占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82%。公司控股股东正在以司法拍卖有关资产的形式对债权人进行偿付。公司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协商,公司预计在一个月内进行解决。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