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2019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16日,同意公司本次以4.96元/股的价格向372名激励对象授予4,248.75万股票期权、以2.48元/股的价格向369名激励对象授予3,648.75万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于明、李绍滨、李景辉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