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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9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2月9日——2021年2月18日。

3、公示方式:在公司内部张榜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指南》及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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