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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9

证券简称:硕贝德 证券代码:300322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承诺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为118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6574.6427万股的2.53%。本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份额一次性授予,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期权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75元/份。

5、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增发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拟向14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8、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3、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

14、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及分配 ...... 10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2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 15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0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2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5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7

第十四章 附则 ...... 30

第一章 释义

本公司、公司

本公司、公司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授权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6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了10名外籍员工,他们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促进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前述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及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8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6574.6427万股的

2.5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俞斌中国董事、副总经理100.008.47%0.21%
2黄刚中国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30.002.54%0.06%
3何伟中国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30.002.54%0.06%
4李江波中国副总经理30.002.54%0.06%
5彭成勇中国台湾核心骨干25.602.17%0.05%
6刘大成中国台湾核心骨干6.400.54%0.01%
7蔡健民中国台湾核心骨干3.200.27%0.01%
8吳孟倪中国台湾核心骨干4.800.41%0.01%
9陈武节中国台湾核心骨干4.800.41%0.01%
10苏升旺中国台湾核心骨干3.200.27%0.01%
11王璟玮中国台湾核心骨干3.200.27%0.01%
12王圣杰中国台湾核心骨干3.200.27%0.01%
13YIN XIONGFEI(殷雄飞)澳大利亚核心骨干4.800.41%0.01%
14詹伦辅中国台湾核心骨干4.000.34%0.01%
15核心骨干(共132人)926.8078.54%1.99%
合计1180100%2.53%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

日、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授权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登记25%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四个行权期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75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股11.75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0.00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1.75元。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份额一次性授予,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4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准,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300%。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准,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400%。
第三个行权期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准,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500%。
第四个行权期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准,2024年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600%。

如果公司业绩情况达不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 A或B的前提下,才可行权,否则当期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A+(杰出)、A(优秀)、B(合格)、C(需改进)、D(不适用)五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比例如下: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不低于600%。绩效考核等级

绩效考核等级可行权比例
A+(杰出:能力及表现远超出本职)100%
A(优秀:充分达成本职工作之效率及效果)100%
B(合格:工作表现符合本职所需)70%
C(需改进:工作表现低于一般水平)0%
D(不适用:不适任现职,即辞职或辞退)0%

激励对象可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实际可行权额度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五)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谨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增发等情形,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应进行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

×P1×(1+n)/(P1+P2×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增发等情形,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P=P

×(P1+P2×n)/[P1×(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股权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于草案公告日运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18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95元/股(假设以2021年2月5日收盘价计算,最终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9.46%、27.97%、27.98%、17.83%(分别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为 2021年2月末,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1-2025年摊销情况测算如下表所示:

年份

年份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各年摊销期权费用(万元)

各年摊销期权费用(万元)48543326911314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可能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或由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股票期权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但其他行权条件仍然有效。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但其他行权条件仍然有效;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七)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一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公身故,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②若激励对象非因公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直接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Ο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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