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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合规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该针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应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

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就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半数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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