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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1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2022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调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就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其能够遵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进行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近三年公证天业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5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次,1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除此外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的情形;拟聘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公证天业会计师能够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聘任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证天业会计师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事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2022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601,234,1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5,030,854.78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对坏账进行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坏账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系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章程修订。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为10,873.69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比例为5.50%;除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之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通过对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金 剑(签字)

周 辉(签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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