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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6

关于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阿什里乡天山生物育种产业园;

彭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桑洁,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何波,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刚,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蔺进,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舒玮,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8月19日、8月20日,天山生物股价涨幅达到异常波动标准,于8月20日晚间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

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其他重大事项。8月24日、8月25日,天山生物股价涨幅再次达到异常波动标准,于8月25日晚间披露《异动公告》,称拟通过全资子公司通辽市天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天山”)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从事肉牛育肥业务,通辽天山出资4,125万元,出资比例55%,该事项计划提交天山生物于8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

前述投资事项涉及金额占天山生物2019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7.64%,属于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1.2条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交易事项。根据天山生物于9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天山生物副董事长桑洁、总经理蔺进、董事何波于2020年7月已参与探讨前述投资合作事项,并且天山生物已于8月7日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讨论,但天山生物未在8月20日晚间披露的《异动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的筹划及进展情况。8月21日、8月24日,天山生物股票交易连续触及涨幅限制,但天山生物仍未及时披露前述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直至8月25日晚间才在《异动公告》中予以披露。天山生物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天山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2.13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1.7条的规定。

天山生物董事长彭勃、总经理蔺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天山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山生物副董事长桑洁,董事何波、李刚,知悉前述重大事项,未及时要求天山生物披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天山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山生物董事会秘书于舒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的规定,对天山生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彭勃,副董事长桑洁,董事何波、李刚,总经理蔺进,董事会秘书于舒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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