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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8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2020年12月28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送达的(2020)新民申2156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9年7月22日,公司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传字第4339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芜湖华融就与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9月2日,昌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芜湖华融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4日,公司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芜湖华融因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提起上诉。

2020年5月28日,昌吉州中院作出(2020)新23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 2 、天山生物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3、驳回上诉人芜湖华融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送达的(2020)新民申2156号《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等文件,芜湖华融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

上述内容详见公布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8日、2019 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8日、2020年

11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经新疆高院审查认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芜湖华融提起的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判决之后申请再审案件,根据本裁定,已驳回芜湖华融再审申请。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申215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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