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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关于收到法院撤诉通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4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撤诉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浙0291民初3423号”《口头裁定笔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在收购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后,为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大象广告逾期未偿还银行借款,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大象广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复利,并申请判令天山生物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2020年9月10日、2020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情况

经公司对该担保诉讼事项进行评估,为减少该诉讼对公司的造成不良影响,避免公司因诉讼保全导致的银行主要账户、资产被冻结以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和更多罚息等情形,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履行对浙商银行的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为5,510.95万元。履行担保责任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向浙商银行借款及自有资金(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口头裁定笔录内容

当事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及对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或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口头裁定:本案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系口头裁定,记入笔录,与书面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不再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书,视为当场送达。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裁定是对浙商银行起诉公司请求履行担保责任案件的撤诉,公司已履行担保责任,上述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就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3423号《口头裁定笔录》;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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