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深圳云安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转让股权的交易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慧 方先丽 黄 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