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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注册会计师吴震、黄春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79号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吴震、黄春燕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震、黄春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2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粤证检查通字190050号),对你们执行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2017年年报的审计工作情况开展核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倍泰健康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你们发现宜通世纪重要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存在银行账户支票存根系手写篡改、支付行为的交易对手方的账面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重大舞弊迹象,但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将倍泰健康虚构其他应收款交易对手方行为评估为公司管理层的舞弊,未重新评估或修正风险评估结果,未针对舞弊风险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二是对倍泰健康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结论不恰当。你们对倍泰健康收入确认既未基于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进行评价,也未对该假定不适用的理由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而直接评估为倍泰健康营业收入不存在舞弊风险的不恰当结论。三是风险评估底稿编制和归档存在瑕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三十九和五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一是未能对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保持有效控制。你们对发函地址与被函证方的工商登记地址或发票地址不一致的15家公司未采取核实程序,其中6家公司存在虚假销售。二是函证底稿编制错误。你们未对“鞍信托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函证,该公司亦未回函。但在底稿中记录了回函单号和采取了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对存货测试的抽样程序记录不完善。你们选取了10种原材料和16种库存商品进行测试,测试金额占比分别为18.14%和8.19%,但未在底稿中记录样本抽取的依据,以及每个抽样单元选取的情况。二是未能关注到原材料采购单价异常的情况,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你们未关注到多个商品采购单价波动异常的情形,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对异常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得适当证据,也未在底稿中分析上述异常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26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法律部,会计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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