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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0年8月20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积极贯彻执行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为维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指引(200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01000001751。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731569620Y。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主营项目类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般经营范围: 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架线工程服务;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安装工程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安全智能卡类设备和系统制造;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通信终端设备制造;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移动电信业务代理服务;固网代收费代理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通信系统工程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无线通信网络系统性能检测服务;通信基站设施租赁;劳务承揽;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集中抄表装置的设计、安装、维修;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房设计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通信公司经营范围为:主营项目类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般经营范围: 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架线工程服务;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安装工程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安全智能卡类设备和系统制造;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通信终端设备制造;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移动电信业务代理服务;固网代收费代理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通信系统工程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无线通信网络系统性能检测服务;通信基站设施租赁;劳务承揽;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集中抄表装置的设计、安装、维修;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房设计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其他通信设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其他通信设备专业修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能源管理服务;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通信系统设备制造;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软件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物流代理服务;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流设施;仓储代理服务;航空货运代理服务;消防设备、器材的制造;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消防检测技术研究、开发;供应链管理;汽车租赁;代收代缴水电费;受企业委托从事通信网络的维修、维护(不涉及线路管道铺设等工程施工);太阳能发电站建设;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太阳能光伏供电系统的安装及售后服务;电气设备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检测服务;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充电桩设施安装、管理;充电设施的安装、管理;新能源发电工程咨询服务;从事通信网络、通信及相关设备的维护或维修、优化(不涉及线路管道铺设等工程);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逆变器销售;电池销售;人工智能算法软件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软件零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 许可经营范围: ......备专业修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能源管理服务;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通信系统设备制造;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软件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物流代理服务;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流设施;仓储代理服务;航空货运代理服务;消防设备、器材的制造;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消防检测技术研究、开发;供应链管理;汽车租赁;代收代缴水电费;受企业委托从事通信网络的维修、维护(不涉及线路管道铺设等工程施工);太阳能发电站建设;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太阳能光伏供电系统的安装及售后服务;电气设备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检测服务;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充电桩设施安装、管理;充电设施的安装、管理;新能源发电工程咨询服务;从事通信网络、通信及相关设备的维护或维修、优化(不涉及线路管道铺设等工程);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逆变器销售;电池销售;人工智能算法软件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软件零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市场营销策划;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教育评估;教育咨询服务;教学设备的研究开发。 许可经营范围: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三)、(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本章程所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过人民币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二)公司发生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6、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本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并披露征集文件,本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本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且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评; (九)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十)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 (九)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六)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七)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八)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九)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 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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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根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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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长具有决策审批权限,并应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本条所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长具有决策审批权限,并应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资产抵押;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董事会在作出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资产处置的决策时,对单次或一年内累计投资额(指对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30%以上的项目或单次或一年内累计收购、出售资产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30%以上的项目,以及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30%以上资产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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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决策时,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除外)决策时,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六)~(十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该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监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除上述修订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定为准。

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及《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为规范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此外,因公司名称已由“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公司名称将相应修改。

除上述修订之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与公司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六条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仅因此不构成关联关系,但有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仍构成关联关系,如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与公司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六条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仅因此不构成关联关系,但有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仍构成关联关系,如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 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公司应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四)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对外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对外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 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前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公司应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对外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对外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一) 对于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汇报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或预计总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或预计总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 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此外,因公司名称已由“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公司名称将相应修改。

除上述修订之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拟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二)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董事会在作出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资产处置的决策时,对单次或一年内累计投资额(指对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30%以上的项目或单次或一年内累计收购、出售资产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拟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二)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30%以上的项目,以及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30%以上资产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长具有决策审批权限,并应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删除
第三十三条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外,其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提供财务资助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过半”不含本数。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超过”、“过半”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此外,因公司名称已由“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公司名称将相应修改。

除上述修订之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因删除部分条款,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

五、《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照修订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可以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外,因公司名称已由“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中公司名称将相应修改。除上述修订之外,《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款(含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三)其他投资。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五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即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其他企业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其他企业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审议通过,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其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长具有决策审批权限(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应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先由本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审批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此外,因公司名称已由“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公司名称将相应修改。

除上述修订之外,《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因删除部分条款,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

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一条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且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本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并披露征集文件,本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本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因公司名称已由“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公司名称将相应修改。除上述修订之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八、《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取得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原则上应当取得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等); ……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等); ……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 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 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根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 (二)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五) 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七)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六)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二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少应保存5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项。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少应保存5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项。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

此外,因公司名称已由“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公司名称将相应修改。

除上述修订之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本制度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本制度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所属机构的,以公司最终合计所持所属机构的持股比例计算。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或所属机构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所属机构的,以公司最终合计所持所属机构的持股比例计算。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或所属机构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不包括公司与所属机构之间或各所属机构之间发生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未达到本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不包括公司与所属机构之间或各所属机构之间发生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未达到本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2.诉讼、仲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担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结果。 ......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款标准的,适用本款规定。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诉讼、仲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担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结果。 ......

此外,因公司名称已由“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公司名称将相应修改。除上述修订之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十、《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九条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监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因公司名称已由“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公司名称将相应修改。除上述修订之外,《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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