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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0]875号-关于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1

关于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201室;

姚庆,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培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吉艾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月23日,吉艾科技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55,156万元至55,656万元。2月29日,吉艾科技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亏损60,347

万元。4月9日,吉艾科技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19,083万元。4月24日,吉艾科技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19,087万元。吉艾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吉艾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规定。

吉艾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庆、财务总监杨培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吉艾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庆、财务总监杨培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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