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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23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对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3、2023年上半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3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林雪明、孙科、陈文莹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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