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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38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72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共43名激励对象在第三期可解除限售2,320,0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11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89名激励对象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

11月20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年12月7日。

3、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5月31日为授予日,授予48名激励对象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9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且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数量由48名调整为45名,预留授予数量由600万股调整为599万股,授予价格由1.71元/股调整为1.665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5月31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年8月16日。

5、2020年8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31,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8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52,000股。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2019年8月16日起36个月。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于2022年8月16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考核依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岗位绩效考核以 KPI 及重点工作为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管理人员以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为依据;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全年历次考核的算术平均分数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AB+BCD
解除限售比例100%100%100%6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公司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0,938,911.19元,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7,807,700.05元,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850,254.15元,以2015-201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值94,865,621.80元为基数,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210,387,803.77元,增长率为121.77%,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42人202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B+/B 档,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三期计划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档,其第三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60%,另40%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中有0人因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其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3人,第三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20,000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8.73%,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728%。具体如下:

单位:股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的部分本次回购注销的部分继续限售的预留授予部分
姓名职务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3人)绩效考核 等级为A/B+/B的激励对象(42人)5,740,0002,296,00000
绩效考核 等级为C的激励对象 (1人)100,00024,00016,0000
共计5,840,0002,320,00016,000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本议案程序合法合规,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为4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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